(2017)陕0626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与延安东益工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延安东益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890号申请人: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乐臻,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男二路以南、西六路以东(胜利工业园)。被申请人:延安东益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云海彦,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南市办事处七里铺百合花园。申请人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安东益工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延安东益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自愿在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码:160000210996)。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延安东益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延安东益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占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廷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