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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陆勇慧与昆明军乐艺术学校、赵京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勇慧,昆明军乐艺术学校,赵京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2142号原告:陆勇慧,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委托代理人:杨武,浙江万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明军乐艺术学校。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郊八公里解放军昆明民族干部学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5272576-3。法定代表人:赵京伟,职务不详。被告:赵京伟,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彝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陆勇慧诉被告昆明军乐艺术学校、赵京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审查。本院认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案涉工程地处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因此,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秀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褚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