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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4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群锋、桐乡市丹红裘皮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群锋,桐乡市丹红裘皮制品厂,沈丹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088号申请人:杨群锋。被执行人:桐乡市丹红裘皮制品厂。法定代表人:沈丹杰。被执行人:沈丹杰。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杨群锋与被执行人桐乡市丹红裘皮制品厂、沈丹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依据桐乡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3民初604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桐乡市丹红裘皮制品厂、沈丹杰支付执行款4622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已执行到位200000元,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套暂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股权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代理 审 判员 沈 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顾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