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执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建林、焦欣昌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林,焦欣昌,崔坤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3执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建林,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定州市。申请执行人焦欣昌,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崔坤彦,男,196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王建林、焦欣昌与崔坤彦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崔坤彦在中国工商银行42×××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坤彦在中国工商银行42×××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德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