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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娄建平与范夕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建平,范夕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354号原告:娄建平,男,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范夕辉,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娄建平与被告范夕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娄建平负担。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淑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