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娄建平与范夕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建平,范夕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354号原告:娄建平,男,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范夕辉,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娄建平与被告范夕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娄建平负担。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淑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