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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1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某1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724号原告:王某某,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泌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1,男,194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1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