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长寿区渔有年大酒楼与向海波侵权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寿区渔有年大酒楼,向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长寿区渔有年大酒楼,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四路1号8幢。经营者:高黎蓉,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晏正街38号3幢1单元4-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309020048。被执行人:向海波,男,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太平村6组8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70831381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寿区渔有年大酒楼与被执行人向海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向海波已执行兑现10000元。2017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担保人何万碧、王荣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寿区渔有年大酒楼向本院自愿申请撤销对向海波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寿区渔有年大酒楼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5执13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传昌审 判 员 黄洪彬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