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获嘉县徐营镇宣阳驿西街村村民委员会、荆洲堂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获嘉县徐营镇宣阳驿西街村村民委员会,荆洲堂,贾国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获嘉县徐营镇宣阳驿西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营镇宣阳驿西街村。负责人韩国正,党支部书记,主持本村全面工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洲堂,曾用名荆云州,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获嘉县徐营镇宣阳驿东街村人,农民,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国通,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获嘉县徐营镇宣阳驿东街村人,农民,住本村。上诉人获嘉县徐营镇宣阳驿西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荆洲堂、贾国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获嘉县徐营镇宣阳驿西街村村民委员会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4民初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获嘉县徐营镇宣阳驿西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9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获嘉县徐营镇宣阳驿西街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获嘉县徐营镇宣阳驿西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获嘉县徐营镇宣阳驿西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俊林审判员 张颜民审判员 温双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万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