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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范超、黄卫菊、樊天胜、毛水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苏0684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执行人范超、黄卫菊、樊天胜、毛水平: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本院(2016)苏0684民初53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超、黄卫菊、樊天胜、毛水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42161.22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3.375‰上浮40%计付);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79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79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人民币25993.63元。经疏导教育,被执行人范超、樊天胜于2017年5月19日自觉履行了义务(范超履行人民币12万元,樊天胜履行人民币119124.78元)。现执行款人民币239124.78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故本院(2016)苏0684民初53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