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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夏正孝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正孝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01刑初23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正孝,男,1947年12月20日生于贵州省兴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兴义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5月5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生态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正孝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正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被告人夏正孝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向兴义市七舍镇马格闹村云南寨组村民周某买得位于兴义市七舍镇马格闹村云南寨组(小地名蛇场梁某)林木一片,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夏正孝于2016年5月便叫其儿子夏某2帮其砍伐,并制成规格为2米、2.2米长的原木,之后又叫其孙子夏某1运输一车原木到兴义市兰花山木材市场变卖,得款4500余元。后经林业技术人员实地检尺测算,被砍林木(松树、华山松)一共133棵,活立木蓄积为27.5397立方米。另查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夏正孝接受调查,夏正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6年10月8日,七舍镇人民政府对收缴的310节林木进行公开拍卖,拍卖价格为人民币6200元。上述指控,被告人夏正孝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兴义市七舍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收条、没收非法林木拍卖的情况说明;证人周某、夏某2、张某、夏某3、夏某1、孙某的证言;采伐量计算表,伐桩样地调查记录表,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夏正孝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正孝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采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夏正孝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夏正孝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夏正孝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正孝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二、收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200元由七舍镇人民政府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夏正孝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油锯一把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彭显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庆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