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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5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兰树岭与赤峰航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树岭,赤峰航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5602号原告:兰树岭,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三西街民族小区**号楼***室。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红,系兰树岭岳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昭美,兰树岭妻子。被告:赤峰航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御园峰会C座-0-205。法定代表人:彭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海涛,赤峰航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赤峰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新华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刘亚民,董事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飞,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兰树岭与被告赤峰航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02日立案。原告兰树岭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树岭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树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997元,由原告兰树岭负担。审 判 长  隽 郎人民陪审员  李艳萍人民陪审员  闫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林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