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柯布西耶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柯布西耶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6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31号1栋305。法定代表人:崔月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柯布西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建业路511号华业大厦11层1110室。法定代表人:阎仲雷。上诉人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柯布西耶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5民初65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由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管辖更有利于查清本案事实,方便诉讼。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案涉采购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均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查明,案涉项目所在地为杭州市拱墅区,故故本案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宇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丁 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其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