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民终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段晓明与郑亚兴、王守纯、胡志刚、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晓明,郑亚兴,王守纯,胡志刚,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4民终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晓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东,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亚兴。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基层推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守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志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晓明,董事长。上诉人段晓明因与被上诉人郑亚兴、王守纯、胡志刚、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段晓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东,被上诉人郑亚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守纯、胡志刚、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段晓明上诉请求:改判减少本金金额43425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段晓明、王守纯、胡志刚、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11686000元。段晓明对其中11251750元没有异议,只对其中借款偿还宽限期一个月发生的434250元利息有争议,认为该利息不应当计算。借款人违约,应当按照借款金额的30%承担违约责任,在段晓明已经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再次计算434250元的借款利息属于重复计算,应当扣除。郑亚兴辩称:借款合同第六条约定:双方同意借款偿还宽限期为一个月,超过宽限期则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一审中,段晓明同意按每月43.425万元承担利息,一审法院判令段晓明承担两个月的利息868500元准确无误。王守纯未答辩。胡志刚未答辩。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郑亚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王守纯、段晓明、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郑亚兴本金1447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已经给付的利息按年利率36%计算,尚未给付的利息按照24%计算);胡志刚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王守纯与段晓明在与郑亚兴签订借款协议时系夫妻关系。段晓明系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5月21日,郑亚兴(甲方)与王守纯、段晓明(乙方)及胡志刚(丙方、担保人)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1500万人民币,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乙方向甲方借款15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二、借款期限:1个月(30天),即2013年5月21日至2013年6月20日;三、借款利率:35‰;四、乙方自愿用名下所有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名下公司全部资产、名下股权、经营权、房产等)为甲方提供担保;五、丙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借款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差旅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六、甲、乙双方同意借款偿还宽限期为一个月(从到期之日起计算),超过宽限期后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借款本金的30%比例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缔约过失,则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借款本金的30%比例支付违约金;七、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三方同意将争议问题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八、三方签字,甲方:郑亚兴(印章),乙方:王守纯、段晓明,丙方:胡志刚。”同日,郑亚兴扣除一个月利息即525000元后,委托抚顺市顺城区XX建材经营处从其中国银行账户(账号:XXXXX)内分两次汇入王守纯、段晓明指定的抚顺XX经贸有限公司抚顺银行账户(账号:XXXXX)内14475000元,王守纯、段晓明为郑亚兴出具收款确认函。2013年9月23日,段晓明通过抚顺银行账户(账号:XXXXX)向郑亚兴指定的郑某抚顺银行账户(账号:XXXXX)内汇入100万元。2015年12月30日,王守纯、段晓明通过抚顺市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账户(账号:XXXXX)向郑亚兴指定的抚顺XX商贸有限公司账户(账号:XXXXX)内汇入700万元。后王守纯、段晓明未能按约偿还剩余借款,现郑亚兴以诉称理由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郑亚兴与王守纯、段晓明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郑亚兴向王守纯、段晓明提供借款,期限届满后,王守纯、段晓明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郑亚兴按照王守纯、段晓明的指示将14475000元汇入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段晓明作为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以个人名义与原告签署借款合同,但其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王守纯、段晓明、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款项进入公司账户后未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故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王守纯、段晓明与郑亚兴之间借款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同时,由于王守纯、段晓明以个人名义与郑亚兴签署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郑亚兴与王守纯、段晓明对由王守纯、段晓明给付借款已经达成合意,王守纯、段晓明的还款责任不能免除,且王守纯、段晓明自愿偿还,故其应与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给付郑亚兴借款的责任。现王守纯、段晓明、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还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关于借款本金数额,因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并计算利息。本案中,郑亚兴在借款1500万元中预先扣除利息525000元,王守纯、段晓明、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14475000元返还借款及计算利息,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偿还宽限期为一个月,故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为35‰,超出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现郑亚兴主张已给付的利息按照36%计算,且王守纯、段晓明、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按照该利率实际支付借期内利息,故案涉借款借期的利息为14475000元×3%×2个月﹦868500元。关于郑亚兴主张借款期限外的利息与违约金已给付按照年利率36%、未给付的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一节,郑亚兴与王守纯、段晓明、胡志刚在案涉借款合同内约定如借款人即王守纯、段晓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还款,则按借款本金的30%比例支付违约金。现王守纯、段晓明、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约还款,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金30%比例的违约金即14475000元×30%=4342500元对于郑亚兴请求的按照年利率24%的支付逾期利息一节,因借贷双方约定了逾期给付违约金,未在合同内约定逾期利息,故一审法院对其该项诉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现王守纯已给付郑亚兴800万元,应从中抵扣其应支付的借款期限内利息及违约金,剩余部分用于偿还借款本金,计算方式为8000000元-4342500元-868500元=2789000元。故现王守纯、段晓明尚欠郑亚兴借款本金11686000元。关于郑亚兴请求判令胡志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节,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胡志刚为王守纯、段晓明提供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胡志刚在案涉借款合同上担保人处签名,且郑亚兴主张其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限内已向胡志刚主张过权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当事人王守纯、段晓明、胡志刚、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现胡志刚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对于郑亚兴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守纯、段晓明、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郑亚兴借款本金11686000元;二、胡志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郑亚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王守纯、段晓明、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段晓明是否应当对郑亚兴与王守纯、段晓明、胡志刚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一个月宽限期内的借款利息承担还款责任。借款偿还宽限期是在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认的延长的借款期限,应视为各方当事人认可的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期内利率继续给付借款利息并推迟相应的本金还款期限的合意。郑亚兴与王守纯、段晓明、胡志刚签订的借款协议第二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5月21日至2013年6月20日,该协议第六条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借款偿还宽限期为一个月(从到期之日起计算),超过宽限期后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借款本金的30%比例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缔约过失,则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借款本金的30%比例支付违约金”。依据该约定,一审法院判令王守纯、段晓明、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郑亚兴宽限期内利息4342500并无不当。且该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起算点为宽限期满之日,因此上诉人段晓明提出的判令偿还宽限期内利息属于与违约金重复计算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王守纯、胡志刚、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权利。综上所述,段晓明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814元,由段晓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强& # xB;审 判 员 王宏凯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