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民终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姚官德周学艳与孟祥伟田凤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官德,周学艳,孟祥伟,田凤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姚官德,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周学艳,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孟祥伟,男,195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田凤辉,女,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长学,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官德、周学艳��与被上诉人孟祥伟、田凤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3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官德、周学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姚官德、周学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姚官德、周学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赖志勇审判员 赵洪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隋佳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