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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7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徐秀梅与王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梅,王守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098号原告:徐秀梅,女,汉族,1953年10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王守忠,男,汉族,1958年4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徐秀梅与被告王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秀梅在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办理相关立案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秀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妮打印:扈艳红校对:李春妮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