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7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徐秀梅与王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梅,王守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098号原告:徐秀梅,女,汉族,1953年10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王守忠,男,汉族,1958年4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徐秀梅与被告王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秀梅在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办理相关立案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秀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妮打印:扈艳红校对:李春妮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