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支虎、贺辉英、孙宏召、陈玉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支虎,贺辉英,孙宏召,陈玉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594号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荷花居委会澧阳中路051号,组织机构代码18687997-2。法定代表人杨坤忠,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支虎,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被执行人:贺辉英,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夹山镇。被执行人:孙宏召,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被执行人:陈玉娥,女,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支虎、贺辉英、孙宏召、陈玉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支虎、贺辉英、孙宏召、陈玉娥经法院强制执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任 栋书 记 员 周训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