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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4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荣培莉、广西永盛船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培莉,广西永盛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4382号申请执行人荣培莉,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苗族,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广西永盛船务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07号天立东方大厦A座503号房。法定代表人高捷。荣培莉与广西永盛船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南劳人仲载字【2016】第116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永盛船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荣培莉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9312.5元。经查,被执行人广西永盛船务有限公司名下船舶已被其他执行案件先后查封,此外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永盛船务有限公司名下船舶已被其他执行案件先后查封,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袁小辉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