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7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楼保洪、沈佳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保洪,沈佳丽,沈阳明,胡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7679号申请执行人楼保洪。被执行人沈佳丽。被执行人沈阳明。被执行人胡明兰。原告楼保洪与被告沈阳明、沈佳丽、胡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0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楼保洪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沈阳明、沈佳丽、胡明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楼保洪已实现债权12925.91元,未实现债权187074.09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胡明兰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城南西路131巷48号3单元302室的房地产已依法拍卖且分配完毕,被执行人沈阳明、沈佳丽、胡明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767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审 判 员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