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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沈阳美升家居有限公司与陈莉英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美升家居有限公司,陈莉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23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美升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羽,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莉英。上诉人沈阳美升家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莉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8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沈阳美升家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阳美升家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美升家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沈阳美升家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银华审 判 员  丁广昱代理审判员  李元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