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30执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8年11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务工,住永新县。被申请人:李某,曾用名李雄伟,男,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务工,住永新县。本院在执行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万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重立审 判 员 颜 斌代理审判员 彭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贤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