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4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黑龙江大富工贸有限公司与杨春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大富工贸有限公司,杨春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4522号原告黑龙江大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张晓萍,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尧,男,汉族,1986年5月30日生,该单位员工,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代理人计远宏,男,汉族,1974年10月17日生,该单位员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杨春廷,男,汉族,1964年7月28日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原告黑龙江大富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春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查,原、被告与案外人中国光大银行哈尔滨分行上游支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在此同意,如借款人拖欠贷款人贷款本息,第三方代借款人偿还其拖欠贷款人的剩余贷款本息后,第三方即就代偿部分的债权取得代位求偿权,第三方可以向借款人进行任何方式的合法追偿,且诉讼地点设定为原告所在地,现原告代借款人即被告偿还了拖欠的贷款。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注册登记地为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58号。原告提供位于“南岗区黄河路139号”的照片,意图证实其实际办公地点为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认为,该照片系原告自行制作,并无其他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住所地应以注册登记地为准。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金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甜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