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刚与王秀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王秀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785号原告:李刚,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晶(特别授权),女,系原告之妻。住址同上。被告:王秀伟,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娜(特别授权),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刚诉被告王秀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刚于2017年5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秀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李刚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秀伟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刚撤回对被告王秀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李刚承担。审 判 长 张 祺人民陪审员 孙 芹人民陪审员 李永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颖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