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申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清泉、李如月等与王井江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清泉,李如月,李龙芝,王井江,郭家翠,李保明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申1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泉,女,汉族,1992年11月8日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如月,女,汉族,1997年1月10日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龙芝,男,汉族,1940年10月10日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家迁,江苏念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井江,男,汉族,1967年2月7日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冰、刘平云,连云港市海州区岗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郭家翠,女,汉族,1964年10月1日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保明,男,汉族,1965年11月23日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再审申请人李清泉、李如月、李龙芝因与被申请人王井江,原审第三人郭家翠、李保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3881号民事裁定和本院(2016)苏07民终4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清泉、李如月、李龙芝申请再审称,涉案房屋(浦南镇尹巷村一组九间四层楼房)应为李清泉、李如月、李龙芝所有,应终止该房产的执行。一、二审以本案争议涉及违法建筑权利的归属,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实体权属争议未解决,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清泉、李如月、李龙芝提供了0254776号和0254777号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以证明涉案房产系经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许可的建筑。因该两份建设许可证在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存根、无记录,故一、二审法院对该两份建设许可证不予采信,认定涉案房产系违法建筑,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一、二审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并无不当。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李清泉、李如月、李龙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清泉、李如月、李龙芝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作超审判员 苏 宇审判员 胡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 峰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