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江洪、胡瑜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江洪,胡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275号申请执行人:黄江洪,男,汉族,1985年10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胡瑜明,女,汉族,1990年4月5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江洪与被执行人胡瑜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胡瑜明的银行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瑜明所有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享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