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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8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建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建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223号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县祁各庄镇八百户村东。法定代表人:李玉全,总经理。被告:李建春,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代理人:朱现领,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乔纪云代理审判员  宋彬彬人民陪审员  左小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洪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