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1执2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静敏与王忠丰、林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敏,王忠丰,林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2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静敏,女,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执行人:王忠丰,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业银行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执行人:林英梅,女,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静敏与被执行人王忠丰、林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忠丰在中国农业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海权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汤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纪胜智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