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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刑终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努尔敦·努尔麦麦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努尔敦·努尔麦麦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刑终211号原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努尔敦·努尔麦麦提,男,1986年7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文盲,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2011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审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审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羁押,同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努尔敦·努尔麦麦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粤0402刑初38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努尔敦·努尔麦麦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审查上诉材料、提讯上诉人努尔敦·努尔麦麦提,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努尔敦?努尔麦麦提与韦某(自报姓名,未成年人)到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福海港酒店楼下物色盗窃目标,当被害人刘某从该路段经过时,韦某紧跟在刘某身后并动手扒窃刘某背包内的钱包(内有现金、银行卡等财物),被告人努尔敦?努尔麦麦提遂在韦某身边做掩护,韦某扒窃得手后与被告人努尔敦?努尔麦麦提一同从旁边巷子逃离现场。2017年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努尔敦?努尔麦麦提到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围基村农业银行附近物色盗窃目标,当被害人林某从该路段经过时,被告人努尔敦?努尔麦麦提从林某背后扒窃其背包内的苹果6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539元),得手后被告人努尔敦?努尔麦麦提逃至拱北友谊酒店门前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努尔敦?努尔麦麦提身上查获上述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林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努尔敦?努尔麦麦提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林某的陈述,证人韦某、周某、黎某、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现场及物证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努尔敦?努尔麦麦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努尔敦?努尔麦麦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努尔敦?努尔麦麦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努尔敦?努尔麦麦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针对原判决,原审被告人努尔敦?努尔麦麦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他没有参加2017年1月15日23时许盗窃被害人刘某的钱包,且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采信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努尔敦?努尔麦麦提所提没有参加2017年1月15日23时许盗窃被害人刘某钱包的上诉理由,首先,上诉人在侦查阶段及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均未对此提出异议;其次,上诉人努尔敦?努尔麦麦提参与2017年1月15日23时许盗窃被害人刘某的钱包的犯罪过程,均被监控录像录取并附卷;再者,证实上诉人努尔敦?努尔麦麦提参与该盗窃行为的除同案犯韦某指认外,还有案发现场证人周某、黎某的指证。对上诉人努尔敦?努尔麦麦提所提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一审法院是综合全案根据上诉人努尔敦?努尔麦麦提的各量刑情节作出的判决,该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之处。故上诉人努尔敦?努尔麦麦提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麦永明审判员  曾若凡审判员  侯静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紫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