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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辖终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路。法定代表人:邸统森,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工业物流园A组团E区15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唐风玲,董事长。原审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繁华大道包河花园B区1栋商办楼4号。法定代表人:顾萌,总经理。上诉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87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不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此特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二审未作书面答辩。原审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未作书面陈述。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请、理由及依据,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合肥市××站区,在原审法院司法管辖范围内。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形下,允许合同当事人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之间订立的合同第37.1条约定争议解决办法为“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约定与专属管辖规则指向的受诉法院一致,亦约束双方当事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专属管辖优先、约定优先原则,本案均不依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确定受诉法院,上诉人请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移送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礼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玉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