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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米易县齐欣汽修厂与徐毛娃、罗国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易县齐欣汽修厂,徐毛娃,罗国银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467号原告:米易县齐欣汽修厂。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注册号:510421600060274。经营者:蒋伟,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琳(蒋伟的丈夫,特别授权),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徐毛娃,男,35岁,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罗国银,男,32岁,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准许原告米易县齐欣汽修厂撤回起诉。告米易县齐欣汽修厂诉被告徐毛娃、罗国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米易县齐欣汽修厂于2017年5月19日以徐毛娃、罗国银下落不明,待其出现后再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易县齐欣汽修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25元,由米易县齐欣汽修厂负担。审判员  周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