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更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海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海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705号罪犯陈海智,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湛雷法刑初字第4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智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9609.7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海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1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陈海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海智属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系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2次;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海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赵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