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81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湖北双兴石膏公司与谢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双兴石膏股份有限公司,谢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81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双兴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被执行人谢志强,住湖南醴陵市。申请执行人湖北双兴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志强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81民初字1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301.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谢志强共计欠湖北双兴石膏股份有限公司款项201301.3元。加上需开增值税补税金25200元,案件受理费4620元。共计欠款231121.3元。谢志强要提供已还款项10000元的凭据,时间在2016年8月18日以后则视为还款10000元,否则谢志强还需多还款项10000元,即总还款241121.3元。湖北双兴石膏股份有限公司总提供181301.3元的增值税发票。每个月分开15000元的税票,由谢志强与湖北双兴石膏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做沟通。谢志强要在2017年4月1日前已还欠款还15000元欠款。在2017年4月14日还款15000元。在2017年4月17日还5000元,湖北双兴石膏股份有限公司需在每个月25号前提供增值税发票,谢志强则在下月30日前还款。具体还款内容如下:于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15000元。在2017年6月30日前还15000元。在2017年7月30日前还15000元。在2017年8月30日前还15000元。在2017年9月30日前还15000元。在2017年10月30日前还15000元。在2017年11月30日前还15000元。在2017年12月30日前还15000元。在2018年1月30日前还25000元。在2018年2月30日前还25000元.在2018年3月30日前还31301.3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本院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伟平审判员 康人佑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望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