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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俐与谭廖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俐,谭廖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02民初87号原告陈俐,女,汉族。被告谭廖胜,男,汉族。原告陈俐诉被告谭廖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廖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告期间60日未计入审限。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1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诉讼中产生的公告费300元应由被告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是初中同学关系,2015年5月30日,被告谭廖胜提出向原告借款4万元。原告于5月30日在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1万元,在单位同事王华那里借了1万元现金,5月31日午后,原告在人民公园对面的那家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了2万元,随后,原告将4万元现金交给了被告,被告收到借款后,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三个月还清。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还款,至2016年9月,被告电话停机,躲避不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谭廖胜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初中同学,2015年5月31日,被告谭廖胜向原告陈俐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陈俐现金4万元,3个月还清。”未书面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至2016年9月,被告电话停机,原告找不到被告。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产生公告费3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被告谭廖胜人口基本信息、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原告的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张等有效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告陈俐与被告谭廖胜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履行了其借款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约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1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原告主张诉讼中产生的公告费300元应由被告赔偿,该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廖胜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陈俐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1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谭廖胜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陈俐公告费损失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谭廖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 海人民陪审员  张成贵人民陪审员  郭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