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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曹凤民、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曹凤民,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安阳市方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1290号原告: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长江大道东段路南(北小庄)。法定代表人:李林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曹凤民,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伟,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方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杨顺清,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凤民、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安阳市方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混凝土货款669290元及迟延给付违约金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曹凤民签订《上城公馆二期13#15#楼筏板混凝土供需合同》,为上城公馆二期13#15#楼提供工程所需混凝土。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供货义务后,被告不履行付款义务。2012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曹凤民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分3次支付剩余货款,并约定如不履行还款协议,则向原告支付欠款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材料不符合法律要求,需要进行补充。经法院通知,原告逾期不予提交,致使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小娟审 判 员  崔 瑛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