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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小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小春,侯怀燕,侯玉飞,念立丽,王丽苏,高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800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小春,女,1976年2月5号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侯怀燕,男,1982年10月1号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侯玉飞,男,1987年10月1号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念立丽,女,1976年8月3号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丽苏,女,1976年10月5号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高丹丹,女,1988年1月15号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小春、侯怀燕、侯玉飞、念立丽、王丽苏、高丹丹应承担30.8万元及利息,已履行0元,尚欠30.8万元及利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聊东商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