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朋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朋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10刑初75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朋辉,男,1986年10月2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孟同村人,捕前住本村。2016年4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9日经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藁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李赚,系被告人陈朋辉爱人。辩护人仵风勇,河北兴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朋辉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冀0110刑初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朋辉不服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1刑终1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6)冀0110刑初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雅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的代理人赵某、王某,被告人陈朋辉及其辩护人李赚、仵风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5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朋辉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重型罐式货车,沿石家庄市鹿泉区双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闫同村段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被害人张某相撞,致张某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朋辉驾车逃逸。经认定,陈朋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朋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朋辉辩称,系被害人推垃圾车拦截车辆,躲避不及才导致事故发生,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在此基础上表示认罪。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朋辉没有主观上的过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2、被害人拦截抢劫过路车辆,对于本案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不认可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被告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不构成逃逸。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5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朋辉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重型罐式货车,沿石家庄市鹿泉区双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闫同村段时,被害人张某由南向北推着绿垃圾桶阻拦被告人车辆,致使被告人陈朋辉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张某相撞,张某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朋辉驾车驶离现场。2016年4月5日凌晨3时37分许,陈朋辉到鹿泉区公安局李村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知到李村镇白砂交警队报案,后陈朋辉被白砂中队带至事故现场。经交警队事故认定,陈朋辉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朋辉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鹿泉区交警大队事故科出具的被害人多次阻拦车辆的监控视频光盘及证人刘某证实2016年4月5日凌晨2点多被害人推着垃圾桶截停其车向其要四元钱的证言、证人杜某证实半夜开车经过双同路被人推着垃圾车拦停并给了对方一元钱才继续行驶的证言,鹿泉区交警大队事故科出具的被告人陈朋辉系自首的到案经过、谅解书及被告人驾驶证、行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朋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朋辉主观上并非出于过失,其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害人张某凌晨独自一人推着垃圾桶拦截过往车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对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但被害人此行为对驾驶过往车辆司机的人身及财产不足以构成威胁,对辩护人辩称被害人系拦路抢劫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朋辉案发后由家人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朋辉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朋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永良审 判 员 卞明惠人民陪审员 聂明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