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708号罪犯陈亮,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5日,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罪犯陈亮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3月21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6月11日刑满释放。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渝北法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000元。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各被告人犯罪所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依法予以追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11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原审被告人陈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及犯抢劫罪的定罪。维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各被告人犯罪所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依法予以追缴。改判原审被告人陈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的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6日送监狱执行刑罚。该犯于2016年1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5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熊圣辉、黄心刚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亮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亮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已超过一年,现已获监狱表扬四次,表现良好。上述事实,有罪犯陈亮的陈述、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亮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且系累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未执行财产性判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人民陪审员 刘金琼人民陪审员 吴春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