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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280王云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28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云虎,男,1989年6月1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云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恩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云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云虎于2016年10月19日晚上,醉酒驾驶苏E×××××轻型普通货车,在苏州市相城区安元路齐门北大街路口追尾撞击黄某驾驶的小轿车,造成黄某的车辆受损。被告人王云虎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王云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3mg/100ml。被告人王云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云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发破案和查获经过、证人黄某、蒋某、刘某的证言、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云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云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弈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育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