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晓锋、卢美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晓锋,卢美容,杨伟军,金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锋,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美容,女,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伟军,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晓静,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上诉人陈晓锋、卢美容因与被上诉人杨伟军、金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晓锋、卢美容未在法院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晓锋、卢美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亮审 判 员 李建旭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范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