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株洲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760号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法定代表人秦跃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株洲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法定代表人肖旭日,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株洲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8元,减半收取2229元,由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棕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