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2701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白玛求占与赵海荣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玉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玛求占,赵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青27**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白玛求占,女,藏族,1963年4月5日出生,青海省玉树市人,无固定职业,现住玉树市结古镇西杭西路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赵海荣,女,汉族,1970年11月14日出生,系青海省玉树市人,退休职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树市人民法院(2016)青2701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海荣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海荣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海荣在玉树农商银行开设的工资卡内的全额工资,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才仁多杰审判员 :韩 英姿审判员 :任 立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扎西拉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