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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刑初325号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泰兴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1日被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7]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虞娟、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3���58分许,酒后驾驶吴爱萍所有的牌号为苏M×××××轻型厢式货车,沿泰兴市33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17K即黄桥镇勤丰村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3.6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归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审理中,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向本院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刁某的证言,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及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制作的《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及拍摄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向本院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葛凤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祝 琪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