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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潘艳诉被告马文龙、张远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艳,马文龙,张远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550号原告潘艳,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马文龙,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张远清,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艳诉被告马文龙、张远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住址,被告马文龙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马文龙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75.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超审 判 员  崔 霞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安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