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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7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周于新与杨昌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于新,杨昌志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7民初336号原告:周于新,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被告:杨昌志,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原告周于新与被告杨昌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周于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于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于新负担。审判员  滕树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振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