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4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通天下(北京)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微特彩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天下(北京)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微特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4558号原告:通天下(北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工业园区东区阎富路1号-868。法定代表人:丁安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翠,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微特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后地村村委会北300米。法定代表人:蔡元贤,经理。原告通天下(北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微特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天下(北京)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1元,由原告通天下(北京)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翟新忠人民陪审员 王 术人民陪审员 郭俊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思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