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鄂伦春自治旗宾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秀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伦春自治旗宾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秀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222号申请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宾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刘亚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秀艳,女,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宾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秀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张秀艳已经主动履行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2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凤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