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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常熟市源林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叶文强、谢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源林纺织品有限公司,叶文强,谢美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2474号原告:常熟市源林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1-4幢。法定代表人:陈志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为军,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文强,男,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谢美丽,女,198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常熟市源林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文强、谢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源林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卞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文强、谢美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源林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246230元以及该款自起诉之日2017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1与被告2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业务合作关系,即被告向原告采购胚布。2016年2月7日,被告就结欠原告的货款向原告出具了《对账单》,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292630元。”但此后被告仅支付了5万元,剩余1242630元至今未能支付。被告叶文强、谢美丽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叶文强、谢美丽于2004年2月17日结婚。2016年2月7日被告叶文强签字确认对账单,“截止2016年2月6日结欠源林货款1292630元”。同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2016年正月份还款肆拾万元整。2016年3月底4月初还款30-40万元整。2016年5月底前还款剩余30万元左右。余款在2016年10月份结清。”原告陈述:被告支付了5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对账单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应当支付货款,逾期支付货款应当赔偿损失,本院支持1246230元货款及自2017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损失。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文强、谢美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源林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46230元及自2017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损失。二、驳回原告常熟市源林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叶文强、谢美丽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8008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吕军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