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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810号原告:刘某,男,1949年10月12日出生,民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告:喻某,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民族,现住河北省献县。刘某与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彭书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培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