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终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兴忠、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兴忠,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纪风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3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兴忠,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平,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30号。法定代表人:孙向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源,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照昉,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纪风光,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夏津县。上诉人胡兴忠因与被上诉人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纪风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民初字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兴忠于2017年5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兴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兴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胡兴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 南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郭依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晨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