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科苑新村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杨俊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苑新村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杨俊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1719号原告:科苑新村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路与宿松路交口备北200米科苑新村二期小区。负责人:李勇,主任。被告:杨俊宏,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审理原告科苑新村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杨宏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苑新村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苑新村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俊宏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苑新村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杨俊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苑新村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林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