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杨树平与王建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平,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杨树平,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树平与被执行人王建华其他合同纠纷(2016)辽1302民初1438号一案中,申请人杨树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建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建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02执1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冀朝勋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海燕 更多数据: